公告日期:2026-03-06
证券代码:875019 证券简称:一诺生物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本规则 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非职工代表董事的报酬事项;(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十)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和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三)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四)提供财务资助;(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 为股东、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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