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层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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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三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受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
召开的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一诺生物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 14:00 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6 年 3 月 22 日 15:00 至 2026 年 3 月 23 日 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5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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