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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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6)第 022 号
致: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州亨龙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或“亨龙智能”)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亨龙智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之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亨龙智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4 月 21 日,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
度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电子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以现场投票与电子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下午15:00在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新一路 63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邹春芽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15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120,72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7.0031%。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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