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华邦股字(2025)第 026-1 号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 4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子公司 ...... 43
《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事项 ...... 120
一、关于合法规范经营...... 120
二、关于产权瑕疵...... 144
三、关于继受专利...... 150
四、关于公司治理...... 157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161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邦受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华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的相关法律事项及公司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股转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下发《关于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
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华邦现就《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进一步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原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名称缩略语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华邦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业公认的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2012 年 8 月至 2017 年 5 月间公司以委托持股形式实施了员
工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5 月曾存在穿透后自然人股东人
数超过 200 人的情况;为还原代持,公司设立了赣州民泰、赣州民创、赣州民丰、新余民丰、赣州民信、新余民创等 6 个员工持股平台;历史上存在对外部人员进行股权激励的情况,当前赣州民创仍有 3 名外部人员。
请公司:(1)①说明 2012 年《股份赠与及配售方案》及其后续变更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制定的审议程序、激励对象的选取标准、是否存在服务期限制、受让或受赠股份的确定方式、激励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同一时间不同主体激励价格不同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涉及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历次激励是否均符合当时公司制定的激励方案、是否涉及股份支付;②结合股权激励实施情况、代持形成及股份历次变动等情况,列表简要说明代持关系形成及演变的过程,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变动时间、变动内容、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列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主要人员及相应人数)、代持股份数量、出资资金来源、穿透后实际出资的人员数量、人员身份构成及相应人数;③结合股权代持还原时相关人员实际持有股份的出资情况及代持解除还原过程,说明公司股权代持和解除涉及的股份、人员、资金是否明确对应,代持的解除是否充分、有效,是否已取得相关代持主体和被代持主体的确认,历史代持是否均已清理完毕,是否存在或潜在纠纷;④依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设立、超 200 人时点、200 人规范时点、代持还原时点,以列表形式说明自有限公司设立至今历次股份变动时的工商登记股东人数、经穿透计算的实际股东人数,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欺诈发行、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等情形,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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