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关于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珍律师、邓颖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法进行见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提请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
议,决定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 年 4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官方网站(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华农恒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会议审议事项等应通知事项进行了公告。
2026 年 4 月 29 日,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旭
荣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监督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到簿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 8 名,本次股东会的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股份数为 126,0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独立董事2025 年度述职报告》;3.《关于 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4.《关于2025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5.《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6.《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7.《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8.《关于续聘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9.《关于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10.《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暨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11.《关于确认 2025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
《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数经清点后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126,000,000.0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0 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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