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安百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8 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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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义...... 3
正文...... 5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6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6
四、 公司的设立...... 10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2
六、 发起人及股东...... 13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34
八、 公司的业务...... 6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3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78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86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9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90
十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90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1
十六、 公司的税务...... 93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96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8
十九、 公司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00
二十、 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03
附件一 不动产...... 105
附件二 租赁房屋...... 106
附件三 中国境内注册商标...... 109
附件四 中国境内授权专利......111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安百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雅安百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雅安百图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图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制订的其他有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中国境内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进行了详细的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就公司本次挂牌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核实。此外,对于本所认为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公司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录,或取得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确认函和/或证明文件。上述文件资料、确认函和/或证明文件均构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分析及结论的重要依据。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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