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公告编号:2026-013
证券代码:875050 证券简称:澳构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1 号)相关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1、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
2、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三、分红回报规划相关决策及调整机制
公告编号:2026-013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方案,并可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按本章程规定做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做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四)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以下原则:即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期间内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
公告编号:2026-013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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