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5050 证券简称:澳构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有关主体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的承诺能够得到有效的履行,公司出具了相关承诺函,并提出了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一)公司承诺如下:
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已作出相关公开承诺,现就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相关公开承诺。
2、如发生未实际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3、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或者未能按期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制定投资者利益损失最小化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权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5、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将变更承诺或提出新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将切实履行已作出的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接受相应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或相应补救措施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发行人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或相应补救措
施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持股 5%以上股东
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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