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5050 证券简称:澳构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澳构矿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其他担保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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