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阳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2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2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3
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3
第二节 正文......5
一、《审核问询》之“问题 4、关于历史沿革”......5
二、《审核问询》之“问题 5、关于其他事项”......18
第三节 签署页......3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浙江双阳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双阳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浙江双阳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挂牌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经于 2025 年 10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双阳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为:原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关
于浙江双阳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审核问询的内容,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浙江双阳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含义相同。
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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