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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13 17:44:21 股吧网页版
斯丹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六年一月

目 录

一、关于历史沿革 ......6
二、关于经营合规性 ...... 28
三、关于特殊投资条款...... 43
四、关于子公司...... 65
五、其他事项...... 7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丹姆”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
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斯丹姆(北京)医药
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出具的
《关于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
核查,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2、本所承诺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斯丹姆的行为以及本次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斯丹姆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斯丹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斯丹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7、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斯丹姆本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有重大影响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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