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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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 8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 9
四、公司的设立 ...... 19
五、公司的独立性 ...... 22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24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 55
八、公司的业务 ...... 9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6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111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9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4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44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5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7
十六、公司的税务 ...... 149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以及其他合规经营情况...... 153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54
十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55
二十、结论意见 ...... 155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丹姆”“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挂牌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2、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斯丹姆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进行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同意公司在《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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