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证券代码:875058 证券简称:博涛智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提高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制度透明度,强化公司回报股东意识,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社会资金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未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且不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未来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等情况。认真听取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与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条件及比例为: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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