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5
证券代码:875058 证券简称:博涛智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及《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总经理的责任、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的职权及分工、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
公司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责任、职权等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非由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决策。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决策。
第六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主要职权为:
总经理负责,并在副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条 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经营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经理人员近亲属,经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经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项规定;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未经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九)未经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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