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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5 18:54:41 股吧网页版
博涛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5


证券代码:875058 证券简称:博涛智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虽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运营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与核实,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七)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如有独立董事的,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获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书面文件,并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取得审计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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