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4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优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5 楼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优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律意 2026 第 00052 号
致:安徽优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优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旦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优旦科 技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 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参加优旦科技本次挂牌转让工作。
本所律师已就优旦科技本次挂牌转让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 徽优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法
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5 第 03397 号《安徽天
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优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对全国股转公司《关于 安徽优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补充或修改外,本所律师此前已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内容仍然有效。凡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相关情况与《法律意见书》 披露的情况相同且本所律师的核查意见无补充或修改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不再详述。
除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具之日以前优旦科技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作出的。
2、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优旦科技提供的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公司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贵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挂牌转让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仅根据出具之日之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优旦科技本次挂牌转让的有关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优旦科技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优旦科技为申请本次挂牌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优旦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股东桑德集团、林芝
赢科及思益明
根据公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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