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关于安徽优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安徽优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安徽优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轮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股东桑德集团、林芝赢科及思益明。根据公开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 (1)2021 年 12 月,桑德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 497 万元出资额以 1,6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芝赢科;2025 年 7 月,林芝赢科将其持有公司 29.85%股份以 1,6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思益明;当前,桑德集团处于破产重组程序,文思滢持有思益明 100%股权,持有林芝赢科32.5%股权;(2)林芝赢科的控股股东海创精科持有公司前五大客户湖南安芯 80.00%的股权。
请公司:(1)说明桑德集团向林芝赢科转让公司股权的背景原因及定价公允性,是否存在低价转让公司股权的
情形,是否因逃避债务或其他原因对外转让公司股权,桑德集团破产重整的具体情况,债权人是否对桑德集团转让公司股权存在异议或争议纠纷;(2)说明林芝赢科向思益明以 1,600 万元原价转让公司股权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林芝赢科控制权的变动情况,海创精科及慧通环宇入股林芝赢科的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海创精科、慧通环宇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与桑德集团、文一波、文思滢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关联关系,是否真实持有林芝赢科,林芝赢科当前是否仍为文思滢实际控制或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主体(3)说明公司与海创精科控制的湖南安芯进行关联交易的原因及合理性,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1)(2),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3),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
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3个月。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我们收到你们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们发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
展工作,我们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审查部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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