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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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数字冰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和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及 2026 年
4 月 28 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
事项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进行了相应公告。
2026 年 4 月 30 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除经全体股东事前沟通并一致同意将本次股东会会议时间由原 10:00 调整为同日 14:30召开外,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相关通知所披露的信息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邓潇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00.00%。本所认为,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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