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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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目 录......1
第一部分 引言 ......2
第二部分 《问询函》之回复 ......4
一、《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4
二、《问询函》之问题 2“关于公司治理” ......25
三、《问询函》之问题 3“关于经营业绩” ......45
四、《问询函》之问题 6(1)“关于业务合规性” ......48
五、《问询函》之问题 6(2)“关于境外投资” ......52
六、《问询函》之问题 6(3)“关于外协” ......55
七、《问询函》之问题 7“其他补充事项” ......58
第三部分 签署页 ......6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就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挂牌事项,本所已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出具了
《关于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律师核查的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问询函》之回复
一、《问询函》之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材料,(1)为享受缓交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政策,林子幸 B、黄永
平分别于 2002 年、2009 年代林子春、林子福、林子幸 A、庄文福持有公司股权,上述代持分别于 2003 年、2017 年解除;2017 年解除代持时,基于税务方面考虑,股权转让款仅做形式资金流转,不构成实质支付对价。(2)2005 年,郑孝善入股公司并持有公司 51%的股权;2007 年,郑孝善退出公司。(3)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东唐投资、亿冠投资、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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