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5069 证券简称:琦星智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7 日、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及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违反第五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提名人应当向董事会提供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经董事会审查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和表决。
第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董事应当对任何与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节 董事会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第 1 至第 10 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制定公司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上市方案;
2、制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3、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
4、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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