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5069 证券简称:琦星智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7 日、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体系,避免投资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资产,以及股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向子公司追加投资。
第四条 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但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经理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对外投资意向的,应向经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九条 公司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对外投融资决策。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向董事会呈交书面报告。
第十条 超出公司经理决策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由经理将有关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提交董事长,由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继续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股东会或董事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融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审批和协议签署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的对外投资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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