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5069 证券简称:琦星智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于 2025 年 8 月 7 日、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权益分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琦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用于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 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依法分配原则。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十条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充裕,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形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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