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875070 证券简称:陌桑高科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 2025 年 9 月
23 日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会的提案、决议均
应当遵守本规则。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治理规则》
《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
进行见证。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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