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证券代码:875070 证券简称:陌桑高科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5 年 7 月
12 日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嵊州陌桑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指定本制度。第二条 释义: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本制度所指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由董事会审议即可,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是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核查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具体核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良好的发展前景;(三) 已被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 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六)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
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
第十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派出董事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其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总裁、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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