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审慎客观的立场,对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顺利推进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公司已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公司长远发展。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该方案兼顾了公司新老股东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股东的利益。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明确了上市后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分配方式、分红比例及决策程序等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司持续发展。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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