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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0 15:35:06 股吧网页版
林泉股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0

公告编号:2026-033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进一步强化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经营发展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坚持以下原则: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公告编号:2026-033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2、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3、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4、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5、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三、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充裕、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时,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告编号:2026-033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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