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
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明确总经 理的工作职责及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具体以相关董事会决议审议
通过的人数为准),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确定。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和相关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专项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为丰富的经济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了解行业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勤勉尽责、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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