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表决等事项适用于本规
则,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列席股东会 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以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
开定期或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通过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股东。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按合并报表数据确定,下同)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按合并报表数据确定,下同)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报表数据确定,下同)绝对值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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