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
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但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时,股东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
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 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权益分派。公司拟实
施中期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应当以最近一次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除需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项目投资需求外,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原则上应回报股东。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制定利润
分配方案。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累计未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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