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泉汽车 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包括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风险、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并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委派、提名或任命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六)如果重大信息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信息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是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
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
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定期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三)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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