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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0 16:13:05 股吧网页版
林泉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0

证券代码:875083 证券简称:林泉股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 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媒体发
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或媒体。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机构,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适格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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