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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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6 年 3 月 27 日,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已于2026年3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江苏林泉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在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新桥
群益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5,453,0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主要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资格。
(三)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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