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证券代码:875089 证券简称:宝银特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宝银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宝银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宝银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规则,结合《宝银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股东会临时会议。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召开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且获得董事会同意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股东会审议本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要求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向提议独立董事说明理由。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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