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2
证券代码:875089 证券简称:宝银特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宝银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宝银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宝银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
秘书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宝银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自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完成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六)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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