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9
关于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并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业绩真实性。根据公开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1)公司客户较分散,存在通过销售服务商、经销商开展业务的情形。公司存在独家代理商、独家经销商,专为公司提供服务。(2)公司 2024 年账龄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有所提高,且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比例约70%、期后回款比例不高,系主要客户内部资金支付安排、付款审批流程较长,或终端客户回款延迟等所致。(3)公
司主要供应商地域分布较集中。
请公司:(1)①列示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的独家销售服务商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成立时间、开始合作时间、经营规模及盈利情况、与公司交易金额占其经营规模的比例、是否有其他经营业务、对应开拓的终端客户及实现销售收入情况、终端客户属于公司老客户还是新客户、是否为公司(独家)经销商客户及各期经销收入情况;②报告期各期公司通过上述独家销售服务商开拓的新、老客户销售情况,公司通过销售服务商开拓新客户后是否仍通过销售服务商模式与该客户继续合作,如是,说明合理性,如不是,说明销售服务商模式下的客户向公司自有直销客户的转化率及未转化原因,进一步说明公司与销售服务商持续合作的必要性、合理性;③列示公司对主要的独家销售服务商的各期销售服务费金额、对应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支付的销售服务费与其实现的销售收入是否匹配,公司与销售服务商之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或体外资金循环情况,是否通过销售服务商向客户利益输送或存在其它特殊利益安排,是否存在通过销售服务商进行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公司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④说明与惠州市澳玛特冲压机床销售有限公司的合作具体情况
及背景,对其应收账款长期未收回且持续开展大额合作的商业合理性,公司与其是否存在潜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⑤分别说明报告期内通过销售服务商实现销售的终端客户与公司直销客户是否存在重叠,经销商客户对应的终端客户与公司直销客户是否存在重叠,如存在,说明商业合理性,公司是否了实现终端销售。(2)①区分自营模式、销售服务商模式和经销模式,分别说明不同销售模式下应收账款规模、账龄结构、实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逾期比例及期后回款情况,不同销售模式下的应收账款回款质量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合理性;销售服务商模式及经销模式下,定量分析公司的应收账款回款速度受下游终端客户回款影响的程度,如下游终端客户回款对公司回款速度影响较大,说明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销售服务商模式和经销模式的惯例,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及合理性;②对比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逾期比例和期后回款等与可比公司的情况,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在公司账龄延长、应收账款逾期较多、回款比例不高的情况下,公司以账龄组合为基础计提坏账的计提比例大小是否合理,并进一步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是否以此方式虚增利润。(3)结合运输成本等,说明公司对供应商的选取标准,主要供应商地域分布较集中的原因,采
购是否具备真实性、公允性。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说明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主体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包括核查主体、核查期间、对核查过程有效性的保证措施及有效性、对资金流水异常的具体判断标准、核查结论等,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与销售服务商及经销客户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3)对报告期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明确意见,对采购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财务规范性与实际控制人认定。根据公开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与关联方威力仕、宁波海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互相代付员工工资的情况,涉及员工丁国亚、夏善海;其中,夏善海为公司创始人,于 2022 年从公司股权层面实现退出并卸任管理层职务,以创始人和家族长辈身份提供管理建议。
请公司:(1)说明丁国亚、夏善海在公司及关联方的具体任职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威力仕、宁波海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互相代付员工工资的具体背景、合理性及必要性、代付工资所属期间及薪酬合理性;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账务系统、相关银行账户、公章等是否存在混同或不独立情况,是否存在共用厂房、……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