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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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5H2257
致: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TCYJS2025H1983 号”《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关于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询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以从相关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文书,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共同控制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夏慧丽、王静、卢锦伟、胡微梅,其中胡微梅与夏慧丽、王静系母女关系,王静与卢锦伟系夫妻关系。夏慧丽 2018年加入公司后,作为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形成了卢锦伟、王静、夏慧丽具体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夏善海、胡微梅作为股东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家族共同商议、友好协作集体决策机制。(2)2022 年,夏善海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形成了夏慧丽、王静、卢锦伟、胡微梅四人集体决策的决策模式。(3)夏慧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43.5391%的股份,控制公司 44.2117%的股份,夏慧丽、王静、卢锦伟、胡微梅四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对公司实施控制,约定若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对该事项进行表决,任何一方不得弃权,以“同意”“反对”意见中的多数意见为各方一致意见:若各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即“同意”“反对”票数相同),则以“反对”作为各方一致意见”。
请公司:(1)结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决策审批权以及上述一致行动协议表决规则,说明王静、卢锦伟夫妻作为天然一致行动人,是否实际拥有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四人共同控制公司的认定是否准确。(2)说明公司创始人夏善海 2022 年退出持股的原因,退出持股后是否通过家族成员实际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是否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3)说明夏慧丽拥有的公司股权比例远超过卢锦伟等人的情况下,上述表决规则形成的原因和背景,上述一致行动意见的表决规则是否存在导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带来公司治理僵局的风险。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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