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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26 15:34:21 股吧网页版
澳玛特: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TCYJS2026H0156
致: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挂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挂牌规则》《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了“TCYJS2025H1983 号”《法律意见书》及“TCYJS2025H225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关于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问询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以从相关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文书,在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除非单独说明,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财务规范性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根据公开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与关联方威力仕、宁波海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互相代付员工工资的情况,涉及员工丁国亚、夏善海;其中,夏善海为公司创始人,于 2022 年从公司股权层面实现退出并卸任管理层职务,以创始人和家族长辈身份提供管理建议。

请公司:(1)说明丁国亚、夏善海在公司及关联方的具体任职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威力仕、宁波海龙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互相代付员工工资的具体背景、合理性及必要性、代付工资所属期间及薪酬合理性;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账务系统、相关银行账户、公章等是否存在混同或不独立情况,是否存在共用厂房、设备、人员、技术等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交易或参与彼此生产经营的情形,公司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及有效性。(2)说明夏善海在退出持股后是否仍参与公司内部决议、审批或对接外部客户、供应商等资源,是否对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构成重大影响,是否直接或通过家族成员实际拥有公司控制权,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认定等情况。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1)详细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手段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对丁国亚、夏善海等关键主体的流水核查情况,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或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结合上述情况,对公司财务规范性、财务独立性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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