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5090 证券简称:澳玛特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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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的相关制度包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治理制度的议案》,审议通过的相关制度包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于向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批
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或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如需)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事项属于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之一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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