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证券代码:875096 证券简称:川岛装备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江苏川岛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特制定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
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二)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本预案有效期内,若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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