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证券代码:875096 证券简称:川岛装备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就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特作出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前,因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公司同时承诺,如因公司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记载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5.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1.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3.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招股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本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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