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证券代码:875096 证券简称:川岛装备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 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因取消监事会,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同 时补充增加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等相关内容;
2、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统一修改相关表述,部分条款 仅删除“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相关表述,或者将表 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等;
3、无实质性修订条款主要包括条款序号、标点符号和部分不 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文字表述的调整;
上述共性调整因修订范围较广或未影响实质内容,在不涉及 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 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加资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三)以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三)向 公积金转增股本;(四)法律法规及中 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增股本;(五)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份。但是,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 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 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四)股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四)股 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因前款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规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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