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证券代码:875096 证券简称:川岛装备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
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办公地点,具体由公司在每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形成之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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