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证券代码:875096 证券简称:川岛装备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
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对外投资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
第十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第十一条 对于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负责审批。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先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决策程序及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为实施对外投资的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的投资建议进行研究,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各决策机构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总经理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并根据决策权限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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