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5096 证券简称:川岛装备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江苏川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拟转让南通智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 未发现公司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合伙企业
份额转让的情形;
2. 公司未为受让份额员工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或资金支持,也未为受让份
额员工的贷款提供担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 本次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能够有效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
司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将股东利益、
公司长期发展利益与核心人员的个人利益深度绑定,有利于提升公司整
体经营业绩与核心竞争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受让商标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我们对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商标权属状况进行了核查,确认交易对方具备合法的商标处置权,商标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瑕疵,交易基础合法有效。同时,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前期沟通和准备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本次交易是基于公司发展需求,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在董事会审议本次议案时,关联董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程序瑕疵,确保了决策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商标受让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品牌布局,增强对品牌的掌控力,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品牌地位,为公司带来持续的品牌溢价和市场竞争优势,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潜在风险。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受让专利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受让专利事项,是公司基于战略发展需求和业务布局做出的合理决策;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双方已就转让细节达成一致,协议条款严谨规范,具备可操作性。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关于交易的合法性与合规性本次公司受让专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专利权转让协议》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聘请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与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法》规定的从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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