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875098 证券简称:昌力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江苏昌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昌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昌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苏昌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制度、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工作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
投资行为。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以利率、汇率和以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
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未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的,不得进行上述投资。
第六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进行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七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权利;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
照《公司法》、《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履
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投资意向的,应向经
理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在不违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对外投资管
理制度》关于公司股东会对外投资决策权限的前提下,公司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
(二)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超过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应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
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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