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875098 证券简称:昌力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江苏昌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3 日经江苏昌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昌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昌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江苏昌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专职负责信息披露人员的意见。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需及时披露,或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有任何疑问的,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权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第七条 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特别表决权股
份的持有和变化情况,以及相关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
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