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875098 证券简称:昌力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江苏昌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定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 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让。公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 公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所进行;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 进行;公司股份采取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转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 让的,股东应当自股份协议转让后及时时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 告知公司,并在登记存管机构登记过
户。 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 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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