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证券代码:875099 证券简称:兆力集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兆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一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及 2025 年第 6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兆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兆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与合理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
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过半数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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