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证券代码:875099 证券简称:兆力集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兆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第一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及 2025 年第 6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兆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兆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六条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遵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要求之日计算。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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