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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1:43:52 股吧网页版
兆力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3

证券代码:875099 证券简称:兆力集团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兆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一届董事会第 8 次会议及 2025 年第 6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兆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事务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兆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于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信息”,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
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如有)、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部门或单位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
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根据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媒体或网站(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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